在香港,經營或參與非法麻雀賭檔均屬嚴重違法行為,警方對此一律採取嚴正執法態度。
根據香港法例第148章《賭博條例》,任何未獲發牌或豁免的賭博場所皆屬違法,無論是經營者还是參與的賭客,均須承擔嚴厲的法律後果。
⚖️ 主要罪行與刑罰
經營賭博場所:
法條:《賭博條例》相關條文。
對象:賭檔的主持人、經營者、管理人員或協助抽頭者。
最高刑罰: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罰款 $5,000,000 港元及監禁 7 年。
在賭博場所內賭博:
法條:《賭博條例》第6條。
對象:現場參與打麻雀賭博的賭客。
最高刑罰: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罰款 $30,000 港元及監禁 9 個月。
🔍 執法實例
香港警方各分區(如旺角、大埔、深水埗等特別職務隊)會定期採取情報導向的打擊行動:
現場檢獲物資:行動中通常會檢獲電動麻雀枱、麻雀賭具、大批家具以及現場賭款。
沒收充公:現場查獲的賭資及所有相關賭具,在定罪後均會被依法沒收。
💡 社交娛樂 vs 非法賭博
一般而言,親友間在私人住宅內進行的純社交麻雀娛樂(不涉及經營者抽頭、收取租金、或無牌向公眾開放營利)通常不屬於此法規打擊的「非法賭場」範疇。然而,一旦場所收取麻雀檯租金、茶水費或從賭局中抽取佣金(抽頭),性質便會轉變為經營非法賭博場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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